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意见

时间:2015-09-22 17:45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保护条例》)。《保护条例》建议,应借鉴大理、丽江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模式,以征收名城维护费的方式拓宽名城保护资金的筹集渠道,实现“以城养城”。


  敦煌作为甘肃的名片,是举世瞩目的历史文化名城。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和甘肃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敦煌承担的重大历史使命将无可替代。但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县级市,敦煌历史为化遗产、自然遗产等的保护也面临着保护基础条件落后、保护资金不足、人才紧缺、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敦煌历史文化名城是一个全域规划的概念,其保护内容繁多、范围广阔,单靠政府的财政投入远远不能满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实际需求。根据近两年来省外、境外游客人数来测算,征收维护费可有效解决保护资金的50%—60%。因此,《保护条例》提出,建议借鉴大理、丽江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模式,以征收名城维护费的方式拓宽名城保护资金的筹集渠道,实现“以城养城”。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鼓励社会资本对敦煌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开发利用,发展文化旅游业及相关产业。同时,敦煌市政府负责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其设立的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承担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保护条例》还提出,列入名城保护内容的街区、古镇、村落、古遗址、古墓群、古建筑等,其周边设施的高度、密度、容积率,建筑体积和色彩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敦煌市政府负责敦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其设立的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承担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违反条例规定,破坏、挖掘、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址遗迹,或者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樊玟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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