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作为民法典的“统帅”,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起着对整部民法典“定调”的作用,更将在法律出台实施后直接影响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记者梳理出草案中的8个新内容,它们不仅与大家的权益息息相关,也在本次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引起了热烈讨论。
1.“有钱难买我愿意”这个可以有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裁判的基本准则。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了四项基本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草案对基本原则作了丰富,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还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
【解读】
孙宪忠委员:过去老强调等价有偿,而现在更加强调民众的自愿,比如说这个东西10块钱卖给你或者1块钱卖给你,只要老百姓自己愿意就行了,没有必要非得强调价格一定要等价,这才更加符合市场规则。
【 声音 】
王明雯委员:建议将“自愿原则”修改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能够自主地进行意思的表示,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只是其中的一个侧面,不是很全面。
2.“告不告”可以考虑3年
民法总则草案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一是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二是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等。三是强调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 解读 】
李适时委员: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诉讼时效制度关系法律秩序的清晰稳定,权利人和义务人不可以自行约定。
王明雯委员:建议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目前从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了三年,是一个进步。但是现在很多案件非常复杂,三年时间还是不足以保护民事权利,所以建议能否考虑再延长一点,延长至五年,这样能更有力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遗腹子”也有继承权
尚未出生的孕宝宝能主张权利吗?尤其是当涉及遗产继承或是损害赔偿的时候,这个问题尤为现实。
今后,这样的问题或许将不再有疑问,民法总则草案已经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莫文秀委员: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继承案件中“遗腹子”享有何种合法权益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为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必将为今后类似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声音】
方新委员:现在指的胎儿是指怀孕中的胎儿,如果生下来存活的,他就有权利。但是现在技术这么发展,胎儿有这个权利,那么胚胎有没有相应的权利?在技术快速发展过程中,对这些问题应认真研究,特别是涉及财产权利、遗产继承等等,就会有很多新的问题和现象出现,需要研究。
4.六岁孩子就可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能不能独立“打酱油”被用来比喻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草案将这一下限下调至六周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李适时委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许为钢委员:六周岁太小,不仅是认知辨识能力,还有心理承受能力也不行,即使是纯获利的表态也会受成年人和环境的影响,他没有这个能力。以前我们把小学生分为初小、高小,初小就是学习阶段。建议以十岁为好。
5.老有所养,残也得有所养
小孩和精神病人应当有人“保护”既是法律的规定也已经是社会的共识。但成年的智障者、因病导致智力残疾或失能的成年人、老人却长期处于监护空白地带。
为此,民法总则草案明确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
莫文秀委员:草案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的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类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老年人权益。
郑功成委员:没有子女的老年人面临着监护问题,有子女但子女不孝的老年人也面临着监护问题。过去还有村委会、居委会可以有效介入,有邻里互助、亲友关照,有那么好的传统文化,现在确实不是了,急切需要建立更加清晰、完整的监护制度,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失能老年人和智障残疾人等,目前这部法律草案中还没有完全解决。
6.单位不再是法定监护人
调整监护人的范围是此次民法总则草案的一个新内容,草案取消了现行民法通则中关于单位有担任监护人职责的规定,转而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
李适时委员:单位与职工之间主要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就业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增多,由这些组织担任监护人可以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
丛斌委员:单位对从业人员是负有一定责任的,如果把单位的监护责任或权利取消了,与我们的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文化要求有些偏离,我觉得立法还是要体现单位对它的从业人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这里把单位作为监护人制度取消是不太合适的,希望慎重考虑。
7.父母虐待孩子就要被“替换”
生活中常发生父母长期殴打、虐待、冻饿甚至更严重摧残孩子的事。面对这些情形,外人要么是不敢管要么是管不了。今后,这一情况有望改观。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原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
李适时委员: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作了明确规定。
韩晓武委员:草案第35条关于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讲得很原则。比如“确有悔改”,如何认定?有什么具体标准?可以说很难通过具体证据认定。建议删除关于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如果保留恢复监护人资格制度,则应对恢复的条件与撤销的条件相应,作出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8.“虚拟财产”要受保护
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此外,草案还将数据信息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莫文秀委员: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潜入了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草案将“数据信息”明确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新型民事权利的客体,顺应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需要。
韩晓武委员:网络侵权、网络谣言已屡见不鲜,对人格权造成严重侵犯。另外,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总则中的地位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建议进一步加强网络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定,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一步明确。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