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户籍制度改革:随迁子女可逐步在当地参加高考

时间:2014-10-21 09:41来源:大西北网-亚心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0月21日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68号)(下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为稳步推进异地高考改革,给来疆务工人员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通道,实现高考资格在户籍制度上的突破,自治区招办主任孙红新就有关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点击查看《实施意见》,详解查看:《新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南疆实行更加宽松落户政策》
  
  《实施意见》中,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自治区实有人口信息系统,逐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基本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四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三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据了解,针对无新疆户籍但常年在疆务工的人员及随迁子女在疆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人社厅、兵团教育局、公安局、人社局曾于2013年共同制定出台了《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4年开始试行。
  
  记者: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对户籍有何要求?
  
  孙红新:根据《细则》规定,自2014年起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分为有新疆户籍和无新疆户籍两种情况进行资格审核,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就可申请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条件一:来疆务工人员本人及其随迁子女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高考的时间计算),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3年(高一、高二、高三),有在疆就读3年的学籍档案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所有本专科院校。
  
  条件二: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初中、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十二年并有十二年完整学籍,有新疆小学、初中毕业证书,中考成绩,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新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经历,父母在疆有十二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有在疆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
  
  自2015年起,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疆有常住户口,初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高一、高二、高三)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四年并有四年完整学籍,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中考成绩,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新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经历,父母在疆有四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有在疆一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
  
  自2016年起,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二、初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高一、高二、高三)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五年并有五年完整学籍,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中考成绩,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新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经历,父母在疆有五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有在疆两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本科院校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
  
  自2017年起,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六年(初一、初二、初三、高一、高二、高三)并有六年完整学籍,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中考成绩,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新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经历,父母在疆有六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有在疆三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
  
  综上,凡在我区申请参加普通高考的来疆务工人员本人及其随迁子女,自2014年以后的任何年度只要符合《细则》中相对应年度的规定要求,就可以按照该年度的报考条件进行报考,例如:某考生2015年参加高考,无新疆户籍,但在疆有十二年完整的学籍(从小学到高中),父母在疆有十二年合法稳定职业,缴纳社保已有一年以上。对此,该生可按照《细则》中2014年非新疆户籍的报考条件进行报考。
  
  记者: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的来疆务工人员本人及其随迁子女网上报名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孙红新:凡申请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的来疆务工人员本人及其随迁子女网上报名前首先要详细阅读《细则》中的各项规定,对照分析自己是否符合《细则》中的相关报名要求。
  
  有新疆户籍的来疆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报考时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考生家长及考生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在新疆就读小学、初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新疆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开具证明);4.户籍情况审查证明材料;5.学籍情况审查证明材料等。
  
  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1.来疆务工人员居住证、住房证明(房屋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2.来疆务工人员务工证明或从业证明;3.来疆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交纳社保证明材料或纳税证明材料;5.在新疆就读小学、初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新疆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开具证明);7.《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初中阶段学籍审查表》、《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普通高中阶段学籍审查表》;《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普通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情况审查表》。
  
  记者:《细则》中对来疆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的居住证、务工证明、与务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出具和审核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孙红新:居住证:来疆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证由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确认;
  
  务工证明:来疆务工人员的务工证明须出具与务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从业单位开具的从业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由其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从业证明;社保或纳税证明:考生父母缴纳社保的证明和社保凭证由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出具。考生父母纳税证明依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考生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考生参加高考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往前推算。
http://news.iyaxin.com/content/2014-10/20/content_4691408.htm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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