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即日起陕西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继续出具证明外,全省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昨日,省民政厅对民政部文件进行公告,指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申请人)办理赴××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我省将在办事窗口(大厅)公告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多种渠道宣传。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