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的便利,收取施工单位贿赂,原榆林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封三海因此身陷囹圄。华商报记者获悉,日前,封三海因受贿13万元,被榆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
2011年3月,榆林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位于榆阳区榆卜界的实验区坡体塌陷,经该院院务会决定,计划实施该坡体防护工程,并指定由副院长封三海具体负责工程施工。
榆林市怀远建司项目经理李某某得知后想承揽该工程,便找到封三海,希望能够得到帮助。2011年7月通过封三海的协助,李某某以宏泰建筑公司的名义顺利承揽到该工程。李某某为了感谢封三海在承揽工程过程中的帮忙及以后工程能够顺利完成,于2011年7月在封三海办公室将3万元现金送给封三海。又于2011年底,在封三海家楼下将2万元现金送给封三海。
为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进一步得到封三海的帮助,2012年6月李某某又将20万元现金送于封三海家,并声明其中10万元作为农科院跑项目的预留资金,另10万元送给封三海个人。封三海将李某某分三次给其送的现金25万元收受后,将2011年收受的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12年收受的20万元中的10万元留作单位项目经费。将另外10万元除在2012年7月份交给李某某2万元让其办理单位灶房修建手续外,其余的8万元均用于其个人家庭日常开支。综上,封三海共收受李某某现金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封三海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封三海受贿所得的人民币1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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