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3月6日讯 3月4日,记者从西宁市纪委了解到,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纪委对大通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汪成洪等3人违纪问题展开立案审查并予以处分。
经查,2011年,大通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汪成洪,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政治教导员汪家鼎及县公安局原监所大队政治教导员、拘留所所长李生文,3人在为他人办理户籍落户、更改姓名、年龄、身份证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户籍管理工作规定,未按相应的调查程序严格审查,工作中失职,给检察机关办案和抓捕犯罪嫌疑人带来诸多障碍和困难,并造成严重后果。2014年7月,汪成洪因对其公务中所使用的警用车辆管理不到位,对家人管教不严,致使所使用警车被家人偷开且肇事逃逸,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坏的影响。
汪成洪、汪家鼎、李生文3人身为公安民警,违反党的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大通县纪委监察局报请大通县委和大通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予汪成洪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汪家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李生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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